1.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
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、听取群众意见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,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,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,参加组织生活情况,履行党员义务、联系服务群众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。
发现党员有思想、工作、生活、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,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,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。
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、不按时交纳党费、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,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、情节较轻的, 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,帮助其改进提高。
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:限期改正、劝其退党、党内除名。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 1 年,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除名。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、慎重的要求,做到事实清楚、理由充分,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,不定比例、不下指标,认真执行规定,严格审核把关。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,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。
对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党员义务,不符合党员条件,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、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, 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,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 1 年。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。
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:
(1) 理想信念缺失,政治立场动摇,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 ,予以除名;
(2) 信仰宗教,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(3) 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,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;
(4)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,经教育不改的,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(5) 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,劝其退党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(6) 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或者不交纳党费,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,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。对违反党纪的党员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。
2. 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
原所在党组织应做到:
(1) 对外出 6 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,按规定登记发放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。
(2) 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,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、工作情况, 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。
(3) 党员返回后,认真查验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内记载的有关内容,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。
对出国(境)学习研究党员,由原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党组织关系,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 1 次。出国(境)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。
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做到:
(1) 对持有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的外来党员,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、党小组,同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,不得借 各种理由拒绝接收。
(2) 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,收缴党费,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。
(3) 认真填写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内有关内容。
流动党员应做到:
(1) 外出前向所在党支部报告。
(2) 外出后及时将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,接受教育和管理。
(3) 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按规定交纳党费,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,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(4) 外出返回后,及时将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交党组织查验,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。
责编:马菀倬
来源: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